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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通企保与居保的接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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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日报数字版12月15日讯(记者 吕 燕)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省及无锡市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办法和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打通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即企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居保)的制度转移接续渠道。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市民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呢?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办理衔接有年限条件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其对象是既有居保、又有企保的劳动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参加企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保转入企保,按照企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企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保办法计发相应的待遇。但是按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也即享受我市居保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办理企保延长缴费,反之,延长缴费的人员也不能再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因此,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从2015年1月1日新规实施起,不再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实行“单向合并”

    对于居保和企保来说,个人账户是这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点。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居保转入企保,还是从企保转入居保,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都将全部转移,但是缴费年限只能“单向合并”计算。即:参保人员从企保转入居保,其企保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保转入企保,居保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企保缴费年限。当然,对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不再办理制度衔接。

    养老待遇只能享受一种

    有的异地就业者在我市参加了企保,在老家又参加了居保,那么他们退休时是不是两种待遇都可以享受?对此,我市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未满60周岁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保参保人员,都应按规定转移居保关系。其中,户籍迁入前未按规定每年缴纳居保费用的,应当自我市居保暂行办法实施之日(2011年1月1日)起予以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户籍迁入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符合我市享受居保待遇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按我市规定的标准享受居保待遇,其中户籍迁入时女已满55周岁,符合条件的,经批准从申请的次月起享受居保相关待遇。对于年满60周岁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人员,应按规定在户籍迁出地享受居保待遇,我市不再办理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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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者:宜兴新风采
    •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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