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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化带内捡刺猬 好心饲养涉违法
  • 绿化带内捡刺猬 好心饲养涉违法

    宜兴日报数字版12月9日讯(见习记者 刘思俊) 12月4日晚上,丁蜀镇尹家村一商店的店主吕先生在店附近的绿化带内捡到一只刺猬,吕先生因担心这只刺猬受到伤害,便带回店里当宠物养着。对此,市森林警察大队民警表示,刺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市民不可私自饲养。

    据吕先生介绍,12月4日晚上8时许,他听到自家的狗在店门外狂吠。走出去一看,在店门外的绿化带边有一团黑乎乎的东西,走近发现是一只全身长满灰褐色刺的刺猬。吕先生担心小刺猬被其他人捡去吃了,就用扫帚将它赶进一只纸板箱内,带进店里准备饲养。但是,吕先生的朋友告诉他,刺猬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不能随随便便饲养。吕先生对此不太理解:“我又不伤害动物,怎么就不能养呢?”

    昨天,记者就此情况向市森林警察大队进行咨询。一民警表示,刺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市民私自买卖和饲养是不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没有相关许可和批准的前提下,私自买卖与饲养刺猬属于违法行为,而如果贩卖饲养野生刺猬且数量较多,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野生刺猬性格比较胆小,被人当宠物来饲养,会不适应环境,很难存活。市民捡到刺猬后,应将其送至野外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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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者:宜兴新风采
    •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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